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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刑诉修改应强化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监督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作者:法制网
刑诉法现行规定对侦查活动监督力度不够 专家建议


 

强化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监督


  侦查制度与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构成了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的侦查活动存在着强制措施适用自由裁量权过大、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权利保障不利等问题。在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如何完善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刑诉法专家。

 

现行监督方式力度不够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侦查监督所依据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接受公民对于侦查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行为的控告等进行。监督方法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样的规定存在着监督方式不力,监督效力有限等问题。

  刘玫分析,检察机关不能够直接领导或者引导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监督方法大都是事后监督,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督。而且发通知和提意见的方式在监督效力上显得有些无力。此外,检察机关对于自行侦查案件的监督也一直是个薄弱环节。

  “我国目前规定,检察院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这一监督目前有三个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说,一是检察院并不参与具体案件的侦查,对侦查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了解。如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这两种方式都是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如果侦查阶段有违法情况,仅看书面材料难以发现问题;二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实践中有些案件,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证据不足,也只好硬着头皮把案子诉下去;三是面对侦查工作的一些问题,检察院不愿真刀真枪地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重点强化检察院监督权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刑事诉讼是以侦查为中心,被称为‘侦查中心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认为,这种状况不可能一次性彻底改变。

  “因此,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要从目前立法层面上的静态、事后、单面监督入手,将侦查监督改造成动态的同步的全面的监督。“洪道德建议。

  洪道德认为,侦查监督应从立案阶段开始,法律应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接到立案材料和受理案件时应进行登记并同时抄报检察机关,明确规定立案期限,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立案决定、不立案决定和超期限等方面进行监督检察;不仅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也要监督强制措施情况;不仅监督言辞证词的收集,也要监督实物证据的收集;不仅监督侦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程序,也要监督侦查期限是否得到严格遵守。

  陈永生也认为,要强化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增加监督方式,比如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实施的搜查、扣押有错误时,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审查。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监督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改革措施,例如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可以调卷审查、有权建议更换办案人;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调一级、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这些有益的尝试对于侦查监督能够起到加强作用。刑诉法在修改时可以加以借鉴、吸收。“刘玫建议说。

 

强化犯罪嫌疑人的监督


  陈永生说,在其他国家,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是一项重要的监督,这也是最有力的监督。因为犯罪嫌疑人与案件存在着最紧密的关系,与自身利益的牵涉最多,因此监督力度也最大。而我国目前犯罪嫌疑人很难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因此,在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的同时还应强化犯罪嫌疑人的监督。

  “强化犯罪嫌疑人的监督,我国在这方面可以做更多的规定。“陈永生建议,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要求律师在场;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要设置太多的障碍,而应当给予便利;在审查批捕的时候可以考虑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甚至是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辩护律师能更好地切中要害提出一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诉讼意见。